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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法案编号为C-36,于2010 年6 月9 日由加拿大政府立法。CCPSA 取代加拿大危险品法第一部分和附录1,建立一个新的法律。
CCPSA 介绍
适用于加拿大国内消费品的供应商,包括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广告商和零售商。
加拿大危险产品法HPA 目前包涵三个部分。HPA 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处理消费品的。第一部分参照的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安排1(安排1,第一部分和安排1,第二部分)。HPA 的第二部分是管控产品法规和原料公开清单。HPA 的第三部分是关于管理和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CCPSA 生效后,HPA 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不会受影响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将保持不变和有效性。一部分禁令和条例将从HPA 过度到CCPSA。
CCPSA 主要内容如下:
介绍消费品的安全义务;
禁止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任何不符合CCPSA 法规要求的消费品;
要求业界及时向加拿大卫生部汇报严重事故或缺陷;
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在需要时提供相关产品的测试/研究结果;
若发现危险的消费品,应及时有效地改进,包括允许加拿大卫生部回收危险的消费品;
制定虚假或欺骗性健康或安全声明的消费品包装或标签行为属违法;
要求企业保留相关档案,有助在整条供应链中追踪产品;
提高违规个案的惩罚及增加罚款。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豁免物品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不适用于本应属于“消费品”定义范围的某些产品。该法案的附件一列出了该法案不适用的产品,其中包括爆炸物、化妆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和弹药等,这些产品由其他法律管辖。二、《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禁止物品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附件二中列出了一些禁止产品。任何人不得制造、向加拿大进口、宣传或销售被列在该法案附件二中的任何消费品。这些禁止产品包括婴儿学步车和相思豆等。具体清单如下:
1.相思豆或部分或全部用相思豆制成或含相思豆的任何物质或物品。
2.部分或全部用硝酸纤维素制成或含硝酸纤维素的眼镜框。
3.安装在轮子上或使之能移动的任何其他装置上的婴儿学步车,且其中有一个封闭的区域支持采用坐姿或站姿的婴儿,使他们的脚可以接触到地面,以实现学步车的水平移动。
4.供婴儿使用的产品,包括固齿器、橡皮奶嘴或奶瓶奶嘴,使用时放进婴儿的嘴中,含有内有活的微生物的填充物。
5.用于固定喂食瓶的位置、使婴儿可以在没人照管的情况下自己吸食瓶内食物的结构性置。
6.内含部分或全部由氯乙烯组成的加压流体的一次性金属容器,该容器的用途是通过手工作构成该容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阀门释放容器内的加压内容物。
7.用于显微镜的含多氯联苯的液体,包括浸油,但是不包括折射率匹配油。
8.任何部分由非绝缘金属制成的风筝,该非绝缘金属被一个长度不小于50 毫米的不导电区与邻近的导电区隔开,且
a.最大的线性尺寸超过150 毫米,或b.被用电镀或其他方式涂覆了最大线性尺寸超过150 毫米的导电薄膜。
9.用导电材料制成的风筝线。
10.部分或全部用纺织纤维制成、意在作为服装使用、经过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或含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的化合物处理,或者含有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或含(2,3-二溴丙基)-磷酸酯的化合物的产品。
11.用于引发喷嚏的任何物质,不管是否被称为“喷嚏粉”。
12.用于在机加工作业中润滑和冷却切割区、含有含量超过50 微克/克的任何亚硝酸盐、同时还含有单乙醇胺、二乙醇胺或三乙醇胺的切削油和切削液。
13.现场发泡、用于建筑隔热的甲醛尿素基隔热材料。
14.带加长镖头的草地飞镖。
15.含二酚基丙烷(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