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东南亚地区共有11个国家,每个国家对电子烟政策大不相同,有合法的,有禁售的,有部分合法的。现将东南亚其中9个国家对电子烟的政策进行了汇总;有法规文件来源的,注明了来源。
2018年7月,印尼政府正式宣布电子烟合法,并且将7月18日定为 "印尼电子烟节"。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到2018年10月,印度尼西亚政府财政部门将正式执行年初决定的对电子烟征收57%税收的政策,这个征税政策原本计划于7月1日开始。
1、含尼古丁的烟油被视为“其他加工烟草”或含有“烟草的提取物和香精”产品;
2、电子烟的主机、雾化器、不含非尼古丁烟油,被视为消费品;
3、电子烟产品零售价税率为57%。
来源:印尼财政部 146/PMK.010/2017 文件
2018年7月,菲律宾政府通过一项“将电子烟作为减害辅助工具”的决议。决策者认为“电子烟在英国作为戒烟辅助工具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且英国公共卫生部(PHE)和皇家内科医师学会(RCP)的著名报告指出,电子烟比传统卷烟更安全至少95% ”。HR1885(减害决议)中表示“电子烟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它基于降低危害的理念,我们可以帮助吸烟者从卷烟转向降低吸烟风险的产品。”
1、电子烟分类为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
2、电子烟产品必须通过菲律宾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评估,才能获得保健产品和健康相关设备的市场授权资格;
3、电子烟产品必须保证儿童安全;
4、电子烟产品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并限制其在公共交通中的使用。在菲律宾的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可面临最高4个月监禁。
5、被列为戒烟产品。
来源:菲律宾第9211号共和国法规和条例
1、根据“毒药法”和“药品和化妆品管制条例”,含尼古丁的产品被归类为C类毒药。而没有尼古丁的设备或零部件被归类为电器;
2、禁止销售、分发或进口未经许可含尼古丁的电子烟;
3、含尼古丁的电子香烟只能由持牌药房或注册医生出售,任何人禁止向18岁以下人群出售或供应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
来源:马来西亚P.U. (A) 223/84药品和化妆品控制法
在泰国境内,携带、买卖、使用电子烟在法律上全部属于违法行为。
携带和使用电子烟,最高5年监禁,50万泰铢(10万元人民币)罚款;进出口、销售电子烟,最高10年监禁。
2014年开始,新加坡政府开始规定禁止在国内输入、销售电子烟。2015年12月,将持有电子烟列入犯罪行为。”
根据新加坡卫生科学局的统计,2012年至2015年9月有超过15000例涉及人们携带电子烟其中包括电子卷烟、电子雪茄和电子烟斗等产品非法入境的案子。同期,39个小贩因贩售电子烟被抓。新加坡卫生局说,电子烟器具常常在网上订货发出的或者人们进入新加坡所携带的包裹里被发现。
新加坡烟草法案禁止进口、分销、销售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设计或者组装的电子烟产品。
1、电子烟按烟草控制法分类为仿制烟草制品;
2、新加坡禁止销售,分销和进口电子烟。
来源:新加坡烟草烟草控制法 PART III 控制烟草产品的销售
2018年7月,老挝总统通伦·西苏里同意并签署了关于在老挝境内禁止进口、分销以及购买电子烟的总统令,并同意交由公共卫生部门负责此事。
电子烟被禁止使用和出售。
来源:第1067 / MPH号协议执行“烟草控制法”
1、电子烟被归类为烟草产品;
2、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和营销电子烟;(电子香烟未获得卫生部认可,在越南属于违禁品)
3、禁止在公共场合吸食电子烟,指定吸烟区除外。
来源:越南烟草危害防治法 编号: /2012/QH13文件
1、电子烟分类为烟草仿制品;
2、禁止出售或进口电子烟;
3、禁止在大部分公共场所和交通设置中使用电子烟;
来源:文莱第114章毒品法
禁止销售、进口和使用电子烟;
壹:什么是烟草产品指令(Tobacco Products Directive (TPD))和article 20指令?
烟草产品指令(TPD)是用来规范和监督产品制造、销售、展示(产品设计,包装等)环节及所有烟草和烟草相关产品(例如电子烟产品)的法规。目前在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电子烟是按照娱乐消费产品被规范和管理,从2016年开始,电子烟及相关产品将接受TPD其中的第20章(article 20)的规管。烟草产品指令(TPD)表面上是为了烟草产品更好的在国际市场顺畅运行而指定,事实上TPD的许多条款设置是为了减少烟草产品的吸引力来实现对人类健康更高标准地保护。
欧盟TPD指令关于电子烟内容:
一、产品电子通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制造商名称和联系方式;
2.成分清单及释放物含量;
3.毒理学数据;
4.尼古丁剂量摄入量信息;
5.产品组成和生产过程描述;
6.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的声明;
二、烟油与贮液器的要求:
含有尼古丁的烟油仅在专业的填充器内投放市场,且填充容器的体积不超过10mL,在一次性电子烟或单次使用的烟弹中,烟弹或贮液器的体积不得超过2mL。
三、尼古丁的相关要求:
1.含有尼古丁的烟油中,尼古丁含量不得超过20mg/mL;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子烟的尼古丁释放量应维持在稳定水平;
四、电子烟申请TPD注册前文件准备:
1.生产流程文件;
2.释放物测试报告;
3.尼古丁释放量一致性检测方法;
4.可填充雾化器open&refill说明;
注:实验室提供电子烟整套测试解决方案。
五、注册流程概述(欧盟TPD)
1、欧盟TPD指令中电子烟认证(ECAS)注册网址:webgate.ec.europa.eu/ca
2、申请Submitter ID。
3、表格submitterid_registtatingform_en填写(约10个工作日完成)。
4、注册完成后以邮件方式通知管理员,说明ID注册成功,并注明ECAS和Submitter ID。
5、成功之后,登录账户开通信息平台(EU—CEG)填写信息,上传附件,选择不同国家分别提交资料
贰:电子烟目前可以出口的国家是欧美,东南亚国家为主。具体地区 管控政策如下:
哥斯达黎加-允许。监管政策:进口、销售和使用是允许的,并作为烟草产品加以管制。所有交易都必须核实年龄(只有18岁以上的成年人)。不允许做广告。在公共场所使用是受限制的。
捷克共和国-允许。监管政策:电子烟的进口、销售、使用和销售都是不受限制的。
爱沙尼亚-允许。
欧洲联盟-允许。监管政策:允许进口、销售、使用和广告。
德国-允许。监管政策: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两个州的最高法院裁定,电子烟和灌装烟油不是根据“药品法”或“医疗器械法”规定的药品。德国是对电子烟监管措施最宽松的国家之一,对蒸汽烟没有特殊的税收,没有跨境销售的规定,只对广告等有轻微的限制。
印度尼西亚-允许。监管政策:印尼政府表示,从2018年夏季开始,将对非烟草替代品征收高达57%的税收,包括电子烟。
以色列-允许。监管政策:允许进口和销售。
意大利-允许。监管政策:进口、销售和使用都是不受限制的。18岁以下的人禁止销售电子烟(仅适用于含尼古丁的烟液)。
爱尔兰-允许。监管政策: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
韩国-允许。监管政策:在这里电子烟被认为是烟草产品,并受烟草管制立法的约束。税收很高,报告显示,韩国的电子烟零售价在世界上是最高的。HNB产品广受欢迎。
拉脱维亚-允许。监管政策:电子烟可以卖给18岁以上的人。
马耳他-允许。监管政策:被认为是烟草产品,销售和使用是允许的,但电子烟属于“烟草法”的范围。它们不能登广告,不能在封闭的公共场所使用,也只能供18岁以上的成年人使用。
荷兰-允许。监管政策: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政府试图全面禁止,但在法律上被推翻:荷兰的Gravenhage法院在民事法庭案件中,将电子香烟和含尼古丁的电子液体的进口和销售合法化。
波兰-允许。监管政策: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
俄罗斯-允许。监管政策: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
塔吉克斯坦-允许。监管政策:电子香烟的销售和使用目前是不受限制的。
乌克兰-允许,但有限制
英国-允许。监管政策:允许进口、销售、广告和使用。对广告有一些限制。据我们所知,英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电子烟受到全面有效监管的国家。英国允许的烟油中尼古丁含量最高为20毫克/毫升,瓶子中可能含有更多的尼古丁含量超过10毫升的液体,必须是防儿童和防篡改。销售的雾化器的容量不能超过2毫升。
美国-允许。监管政策:允许进口、销售、广告和使用。美国FDA已在今年加强对电子烟销售的管制,以控制青少年滥用电子烟问题,并要求电子烟制造商在实体商店下架调味电子烟。
亚美尼亚-允许。监管政策:销售含有和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和烟油不受管制。2018年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PMI),在亚美尼亚开始其革命性的无烟产品iQOS的销售。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允许。监管政策:含尼古丁的烟弹未被列为烟草制品,因此销售不受管制。
保加利亚-允许。监管政策:电子烟及含有尼古丁的烟弹的销售和使用是合法的。
罗马尼亚-允许。监管政策:电子烟的销售和使用是合法的。
瑞典-允许。监管政策:出售电子烟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合法的,但销售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尼古丁液态是非法的。
瑞士-允许。监管政策:2018年,瑞士当地企业在联邦法院成功地挑战含尼古丁液体的非法性,立即解除禁令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尼古丁液体,以及遵循相同法律的邻国列支敦士登 。
新西兰- 允许。监管政策:电子烟已经合法化。菲莫国际采用加热不燃烧技术的IQOS新型烟草产品在新西兰正式走上了合法化道路。
法国-允许。监管政策:电子烟和尼古丁液体被认为是受一般产品安全条例管制的消费品,除非它们符合医疗许可证的标准。禁止向18岁以下的人销售电子烟,以及销售含有或不含尼古丁的烟弹。
2014年2月26日,欧洲议会正式批准经修订的烟草产品指令Tobacco and related products DIRECTIVE(2014/40/EU),取代了旧版的指令2001/37/EC,人们习惯把2001/37/EC称之为TPD I,把2014/40/EU称之为TPD II。2014/40/EU已经于2016年5月20日正式生效,其首次将电子烟纳入了烟草产品指令的管控范围。其中第二十章节(Article 20)明确对电子烟产品的上市销售提出了要求,要求产品在上市前6个月提交注册,并详细说明了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TPD是一个欧盟指令,指令的执行对象是欧盟成员国,该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16年5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成其国内法律,并执行。在将欧盟指令转换成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律的时候,各个国家的法律略有差异,因此会有不同的要求。产品出口欧盟前应详细了解目的国的法律要求,避免出现不合规情况。
欧盟TPD指令关于电子烟修订内容:
一、产品电子通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制造商名称和联系方式;
2.成分清单及释放物含量;
3.毒理学数据;
4.尼古丁剂量摄入量信息;
5.产品组成和生产过程描述;
6.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的声明;
二、烟油与贮液器的要求:
含有尼古丁的烟油仅在专业的填充器内投放市场,且填充容器的体积不超过10mL,在一次性电子烟或单次使用的烟弹中,烟弹或贮液器的体积不得超过2mL。
三、尼古丁的相关要求:
1.含有尼古丁的烟油中,尼古丁含量不得超过20mg/mL;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子烟的尼古丁释放量应维持在稳定水平;
四、电子烟申请TPD注册前文件准备:
1.生产流程文件;
2.释放物测试报告;
3.尼古丁释放量一致性检测方法;
4.可填充雾化器open&refill说明;
注:炜烨检测可提供电子烟整套测试解决方案。
五、注册流程概述(欧盟TPD)
1、注册(ECAS)网址:https://webgate.ec.europa.eu/cas/eim/external/register.cgi
2、申请Submitter ID。
3、表格submitterid_registtatingform_en填写(约10个工作日完成)。
4、注册完成后以邮件方式通知管理员,说明ID注册成功,并注明ECAS和Submitter ID。
5、成功之后,登录账户开通信息平台(EU—CEG)填写信息,上传附件,选择不同国家分别提交资料。
六、可提供的服务
迈科检测是国内最早进行电子烟检测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之一,拥有强大的技术研发团队,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与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电子烟品牌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出具的报告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迈科检测针对电子烟释放物(Emission)有害成分分析,采用客户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率先开发出了一整套完善的测试方案,可为客户提供以下测试服务:
1. 电子烟释放物(Emission)成分测试;
2. 电子烟烟油成分分析测试;
3. 电子烟欧盟注册咨询服务;
4. 电子烟食品接触材料(FCM)测试;
5. 电子烟成品欧盟RoHS、REACH等法规测试。
测试要求
测试电子烟释放出的烟雾中下列化学物质的含量,不含烟油产品测试前3项,含烟油产品测试全部7项
注册过程
1. 注册EU Login账号,提交Submitter ID申请表格,并获得公司的Submitter ID
2. 收集产品基本信息、生产过程文件、雾化器添加烟油说明文件、烟雾测试报告、产品成分信息、成分CLP分级以及TOX信息,给不同产品分配不同EC-ID,并使用XML tool生成XML文件
3. 通过EU-CEG系统提交生成的XML文件
4. 各成员国收到注册文件,发送INVOICE给申请者,申请者按照INVOCIE要求付费,等待审核结果并公布
欧盟代表
TPD指令明确提到,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在欧盟销售电子烟产品,必须任命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其代表。
1. 欧盟代表必须是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
2. 欧盟代表必须获得制造商的授权
3. 欧盟代表的职责:
a, 检查产品的技术文档和符合性声明,以确保符合欧盟相关法规和协调标准的要求
b, 如果市场监督机构需要,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档给他们
c, 如果知道产品涉及到某些风险,应当主动向市场监督机构报告
d, 当产品出现问题时,确保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 欧盟代表的信息:姓名或公司名称或注册商标,联系信息,邮寄地址 必须体现在 产品或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FCM(Food Contact Material)食品接触材料
电子烟的储油仓长期跟电子烟油接触,而后烟油会雾化之后被消费者吸入,因此储油仓内跟烟油接触的材料需要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的标准要求。
欧盟 (EC)No 1935/2004
适用于还没有相应食品级法规的欧盟成员国
各成员国在符合该法规的要求下可沿用和制订本国的食品级法规
德国 LFGB
德国食品和日用品法规
Section 30 - 保护健康的禁令:禁止任何日用品含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材料投入市场
Section 31 - 物质的迁移:禁止含有害人体健康的材料转移至食品,或者影响食品的气味和味道
Section 33 - 欺骗预防:若材料或制品的广告、标签等会误导消费者,则禁止投放市场
法国 DGCCRF
French Decree 2007-766 (要求与 (EC) No 1935/2004相同)
以上法规不涵盖的材料,则参照 DGCCRF 2004-64, 后者的要求主要针对:铝、不锈钢、带有或不带有涂层的钢、纸和纸板、硅胶、橡胶、木材等
CE
进入欧盟市场的一种强制性认证,并不是所有的产品进入欧盟都需要CE标识,目前欧盟只是规定下面链接列出来的产品需要符合CE要求。
https://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ce-marking/manufacturers_en
一般来说,电子烟产品需要符合RoHs指令和EMC指令才能张贴CE标识,当然,如果产品还有其他的功能或者配件,则可能还需要符合其他的指令。
比如带有wifi或者蓝牙功能需要符合RED指令,带有电源适配器则需要符合LVD指令。
CLP-PCN-UFI
2020年8月31日,欧盟发布(EU) 2020/1677,对CLP法规 (EC) No 1272/2008进行修订,该修订出台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与紧急卫生响应相关的信息要求的可操作性”。
CLP=The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
PCN=Poison Center Notification(毒物中心通报)
UFI=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唯一配方标识符)
电子烟烟油属于健康或身体危害产品,需要符合(EU) 2020/1677的要求。
具体要求请参考下面链接
http://www.element-testing.com/news/tradenews/63.html
SDS
欧盟的CLP 法规(EC No 1272/2008)于 2009 年 1 月 20 日生效,涉及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CLP 法规纳入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的标准,并与欧盟 REACH 法规相辅相成。
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下游用户必须确保其当前和未来的物质、制剂和混合物安全数据表符合 CLP 法规和 REACH 法规 (1907/2006/EC) SDS 要求,以确保其产品符合欧盟要求市场。
电子烟产品中电池和烟油属于CLP管控的混合物,需要符合CLP法规关于SDS的要求。
REACH SVHC
高度关注物质的候选授权清单
https://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
REACH 附录XVII
REACH 限制物质
https://echa.europa.eu/substances-restricted-under-reach
电池指令
2006/66/EC 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废电池和蓄电池的指令,该指令限制了电池里面铅,镉,汞元素的含量,同时对电池的标签也有详细的规范要求。
电池安全IEC/EN62133
62133规定了在预期用途或合理可预见的误用情况下,含碱性或非酸性电解液的便携密封的二次电芯或电池(不包括纽扣电池)的安全要求。
包装指令
指令94/62/EC 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害重金属(铅,铬,汞,六价铬)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电池UN38.3
根据《IATA的锂电池运输指南》,电子烟的锂电池属于第9类危险品,所有需要通过航空运输的锂电池或者含锂电池的产品,都必须通过UN38.3的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