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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SRRC)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及微功率(短距离)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目前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SRMC)。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无线电监测和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是中国无线电管理的支撑机构。中心下设10个处室、1个国家级监测站、8个国家级短波/卫星监测站、1个超短波监测站和1个数据备份中心。